關于《湖南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關于《湖南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依據和必要性
《湖南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水利部《水利行業(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安監(jiān)〔2011〕346號)和《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水安監(jiān)〔2013〕189號)等法律和文件規(guī)定制定。
(一)制定本《辦法》是落實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部委文件精神的迫切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水利部相繼印發(fā)《水利行業(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考評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和規(guī)定。近年來,江西、廣東、浙江、江蘇、安徽等省份相繼出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積極推進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工作。目前,我省尚未出臺關于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考評的規(guī)范性文件。為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水利部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有關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個整體性的制度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行系統(tǒng)規(guī)范。
(二)制定本《辦法》是助推我省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保障水利建設施工安全的現(xiàn)實需要
從近幾年水利安全生產檢查的情況看,無論是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還是水利施工項目工程,在安全生產方面,從制度建設到管理措施落實都存在許多問題。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將更加有效地落實好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程規(guī)范,實現(xiàn)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標準化和水利建設施工規(guī)范化。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23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注冊地在我省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考評管理工作。
(二)考評標準:執(zhí)行水利部2018年印發(fā)的《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三)考評管理: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考評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考評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四)考評程序: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自評,根據自評結果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評申請;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組織考評專家組開展考評工作;考評專家組進行內業(yè)和現(xiàn)場考評,提交考評報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考評報告,按程序進行公示后,頒發(fā)證書、標牌。
(五)申請原則:本省范圍內所有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根據創(chuàng)建情況自愿申請標準化等級考評。申請原則上由低向高逐級申報,每次只能申報一個等級的考評。非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報所在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推薦后,向省水利廳提出申請。
(六)申請條件: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考評期(申請等級考評之日前一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一年以上,自評結果符合申請等級要求。
(七)評級后管理: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應當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并形成報告,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xù)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自查報告于次年1月底前報原發(fā)證單位備案。